(2015)杭上商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燕与王汉书、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王汉书,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1828号原告:陈燕。被告:王汉书。被告: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书。原告陈燕诉被告王汉书、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燕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陈燕负担,退还原告陈燕2375元。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