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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燕与王汉书、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王汉书,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1828号原告:陈燕。被告:王汉书。被告: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书。原告陈燕诉被告王汉书、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燕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陈燕负担,退还原告陈燕2375元。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