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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催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战子英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催字第46号申请人: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战子英。委托代理人:张学明、钱鹏远。申请人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9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于2015年7月8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5941509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9日,出票人为浙江巨科铝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台州市路桥区支行,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收款人为宁夏锦宁巨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思丹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胡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