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县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县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斐如,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新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26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34.5元,由原告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来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