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庆才与沈业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才,沈业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37号原告:陈庆才,工人。委托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业辉,驾驶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汇西路209号5-02。负责人:高继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庆才与被告沈业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庆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良鸿、被告扬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到庭参加诉讼。扬州中心支公司申请鉴定人到庭,经本院通知,鉴定人王贻成、XX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业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庆才诉称:2014年8月22日11时58分,沈业辉驾驶苏K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天长市金集镇天翔集团由西向东行驶,因变更车道,致该车与同向行驶的陈庆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刮撞,造成二车辆损坏,其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沈业辉负事故全部责任。苏K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天长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及损失有:1、医药费共计24848.8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30元/天=600元;3、营养费(20+60)天30元/天=2400元。4、护理费90天101.5元/天=9135元;5、误工费210天115.4元/天=24234元;6、交通费500元;7、残疾赔偿金14958元20年20%=59832元;8、精神抚慰金16000元;9、鉴定费3150元;10、车损:600元,合计141299.87元。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并承担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天长市中医院出院证、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天长市天翔机械厂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档案清单、员工登记表、2014年5、6、7三个月份的工资花名册、停发工资证明。鉴定结论、鉴定费票据、摩托车修理发票等。沈业辉未作答辩。扬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沈业辉应提供投保的单据。我公司不认可伤残等级鉴定,本案的原告内固定尚未取出,还需要经一步治疗,不符合安徽省司法鉴定的司法程序,同时内固定未取出是否对膝关节的活动度造成影响,该司法鉴定并未作出说明。我们不认可伤残赔偿金按照江苏农村标准来评判,原告居住在安徽,应该按照安徽的标准来计算。对后续医疗费不予认可,误工费的标准不予认可,对于三期鉴定诉请中的营养费,标准无异议,但是时间应以60天计算。精神抚慰金我公司不认可伤残等级鉴定,即使认可伤残等级,抚慰金也过高。应赔偿一万元,另外就是不承担鉴定费。交通费过高,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11时58分,沈业辉驾驶苏K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天长市金集镇天翔集团由西向东行驶,因变更车道,致该车与同向行驶的陈庆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刮撞,造成二车辆损坏,其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沈业辉负事故全部责任。苏K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事故发生在保���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天长市中医院两次住院治疗20天。伤情诊断: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多处软组织伤。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2015年5月13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庆才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活动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伤后误工期21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天长市中医院出院证、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天长市天翔机械厂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档案清单、员工登记表、2014年5、6、7三个月份的工资花名册、停发工资证明。鉴定结论、鉴定费票据、摩托车修理发票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能够认定。本院认为:(1)当事人未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认定提出异议,本院采纳公安交警部门的认定。(2)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结合其住院治疗时间、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确定。(3)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提供了天长市天翔机械厂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档案清单、员工登记表、2014年5、6、7三个月份的工资花名册、停发工资证明等,对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4)综合考量陈庆才受伤情况、治疗期间、伤残等级、在事故中所负责任,酌定支持其精神抚慰金15000元。(5)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陈庆才住院治疗20天,本院酌定支持400元。(6)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按其住所地标准计算,并提供了户籍证明,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对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7)原告陈庆才在诉讼中放弃对后续医疗费10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该主张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8)对扬州中心支公司认为鉴定费、诉讼费不应由其承担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定费直接缘于人身损害评定,而通过鉴定从而获得鉴定意见来准确界定伤残等级程度,是原告为证实因此次交通事故身体受损的程度便于法院处理本案而提供的证据,属本案不可缺少的证据。对诉讼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有明确��定,应当从其规定。综上,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有:1、医药费14848.8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天30元/天);3、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4、护理费9135元(90天101.5元/天);5、误工费24234元(210天115.4元/天);6、交通费400元;7、残疾赔偿金59832元(14958元20年20%);8、精神抚慰金15000元;9、车损:600元,合计126449.87元。扬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9201元,超出交强险限额费用7248.87(14848.87+600+1800-10000)元在商业险赔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庆才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及损失126449.8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赔付。赔付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直接汇入:天长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开户账号:9337。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398元,原告陈庆才负担165元。鉴定费3150元,由被告中��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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