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辖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苏州智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达洁净墙地板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辖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金达洁净墙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下甲村。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智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珠泾路6号10室。法定代表人吴燕,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常熟市金达洁净墙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智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达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金达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熟市金达洁净墙地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琪审 判 员 卢云云代理审判员 张 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