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与熊岳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熊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被执行人:熊岳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熊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银行存款、工商投资、机动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二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方诗苗审 判 员 储跃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杨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