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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民申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施冲与周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施冲,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民申字第00018号再审申请人:施冲(一审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平,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辉(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施冲因与被申请人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启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查明:2012年10月19日,一审原告施冲向本院起诉,要求一审被告周辉归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2013年2月26日,本院作出(2012)启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一审原告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5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3年10月10日,一审原告施冲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12月2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一审被告按期归还一审原告11万元,案件即执行完毕。2014年1月9日,一审被告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2015年6月23日,再审申请人施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审原、被告双方已就原审判决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符合终结审查之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启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的审查。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印建忠审判员 杜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燕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