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万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加信用社与刘琼键、刘玉枚、康永兵、刘逢晨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加信用社,刘琼键,刘玉枚,康永兵,刘逢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万执字第144-5号申请执行人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加信用社,住所地万安县百加圩镇。负责人刘晓敏,百加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刘琼键,男。被执行人刘玉枚(梅),女。被执行人康永兵,男。被执行人刘逢晨,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安县人民法院(2008)万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琼键、刘玉枚、康永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琼键、刘玉枚康永兵在确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琼键、刘玉枚、康永兵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刘玉枚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依法追加其配偶刘逢晨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逢晨在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加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逢晨在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加信用社卡号上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彭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