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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闻正松与安徽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闻正松,安徽省立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7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闻正松,男,194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陈忠友,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立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路17号,组织代码证:48500030-7。法定代表人:许戈良,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闻正松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民一终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闻正松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MRI报告单,检查所见:患者闻正松系颈椎骨折术后:颈椎呈术后改变。椎间盘无明显突出,椎管未见明显狭窄,C4-5水平脊髓内可见梭形稍长T1稍长T2信号。双侧椎动脉流空尚可。检查结论:颈椎骨折术后改变,C4-5水平脊髓软化灶。(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患者闻正松颈椎骨折,四肢瘫痪,急需手术治疗,从2010年2月10日住院一直拖延到该月19日手术,错过最佳治疗期,术后不能恢复健康,对患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安徽省立医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院审查认为,闻正松申请再审提交的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MRI报告单,报告日期为2012年8月7日。闻正松以该报告单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闻正松至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闻正松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系伪造,没有提出事实及证据。一审期间,根据安徽省立医院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就安徽省立医院对闻正松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目前一般认为“颈椎病”不是急诊手术的指征,必须在诊断明确和排除手术禁忌症后才能手术(围手术期处理);从闻正松术前查体、术后病历记录及本次听证中所见,闻正松目前状况主要系其自身疾病的发展转归,安徽省立医院对闻正松的诊疗行为未发现明显不当之处,尚不能认为与其目前状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闻正松提出安徽省立医院对其治疗错过最佳治疗期,造成其术后不能恢复健康,没有事实依据。综上,闻正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闻正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