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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窦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170号原告:窦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判员  孙文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