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颜晋转与被告颜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01号原告颜晋转,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文革,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晋转与被告颜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晋转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另行协商处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晋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颜晋转负担。审判员黄文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黄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