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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瑞康。委托代理人戈介山。被告高术。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何诘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