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立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谈何与王萍、苏定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谈何,王萍,苏定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立保字第14号申请人:谈何,女,汉族。被申请人:王萍,女,汉族。被申请人:苏定春,女,汉族。申请人谈何与被申请人王萍、苏定春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萍、苏定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苏定春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的房屋,保全金额2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苏定春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的房屋,保全金额为贰拾叁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唐三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 林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