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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新良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良,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李新良。被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430000000016345),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5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支付李新良经济补偿38974元、年休假工资8270.34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2364.34元,共计99608.6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8月27日算至2015年9月7日止,共计174.32元);缴纳诉讼费1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3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18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