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玉宏、李福玉追缴罚金执行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宏,李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3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刘玉宏。被告人李福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刘玉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李福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4月27日移送执行罚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玉宏、李福义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星审 判 员 刘晓明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连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