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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952号原告周某某,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郑某某,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葛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