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国增与段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增,段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张国增。被告段刚。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国增负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冲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