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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国增与段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增,段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张国增。被告段刚。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国增负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冲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