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娄凤安与娄跃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凤安,娄跃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720号原告娄凤安,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来,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娄跃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凤安与被告娄跃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凤安于2015年9月4日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凤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凤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凤安负担。审判长 田林海审判员 李宏伟审判员 田学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