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吴艺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207号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江,职员。被告吴艺辉,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艺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清偿医药费用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陈进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王长安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