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义元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宝行初字第58号原告王义元。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法定代表人赵荣根。委托代理人吴惠琴。委托代理人潘骏。原告王义元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义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剑红审 判 员 赵 晨人民陪审员 支方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