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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大方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学全、聂秀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大方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学全,聂秀坤,汪波涛,菏泽市海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津宜润徳面业有限公司,成武县辰源肉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大方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依超,董事长。被告:李学全。被告:聂秀坤。被告:汪波涛。被告:菏泽市海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山东津宜润徳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成武县辰源肉牛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波,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大方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全、聂秀坤、汪波涛、菏泽市海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津宜润徳面业有限公司、成武县辰源肉牛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大方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大方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16400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大方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纪芳审 判 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孔令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