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封民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13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永彬审 判 员 童永奎代审判员 李孝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鹏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