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13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永彬审 判 员 童永奎代审判员 李孝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鹏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