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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四川诚真矿业有限公司与青海月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诚真矿业有限公司,青海月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四川诚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萨拉大道38号菊花台。法定代表人:谢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勤,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严轶,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月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86号成明商厦1号楼1051室。法定代表人:徐月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诚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真公司)诉被告青海月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诚真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诚真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诚真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6元,减半收取4073元,由原告四川诚真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发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敦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