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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92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卧龙办事处麦仁村委关楼7425。身份证:412825198001150568。被告魏某某,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