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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西艾克赛勒科技有限公司与于氏(临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艾克赛勒科技有限公司,于氏(临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92号申请人山西艾克赛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街(万狮京华北侧)睿鼎国际16层。法定代表人杨瑞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于氏(临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敢胜庄村东南550米。法定代表人于子坤,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山西艾克赛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氏(临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地块号2013-290号建设用地38000平方米(合57亩)。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承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375001900190670135)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保险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氏(临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编号为2013-290号土地一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谢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