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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惠州市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813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洞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国宝,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宝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王国宝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人民币990000元和利息(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国宝在银行的存款1114000元[具体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提取、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详见本院相关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本案查封财产于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