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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执他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建生与被执行人程国义、程健、白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生,程国义,程健,白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他字第00030-1号申请执行人:程建生,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程国义,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程健,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白永飞,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2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白永飞名下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宜城路228#弘信花园1#楼半地下室1#的房产一套;查封白永飞名下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永胜小区6#四单元307室的房产一套;查封白永飞名下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龙山路东30栋502室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宏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