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中刑执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中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楚中刑执字第1026号罪犯杨中发,男,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双柏县人,现在楚雄监狱服刑。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双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中发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楚雄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杨中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中发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3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中发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中发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先审判员 冯 艳审判员 刘亚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乔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