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长荣与侯金标、赵兴友其他民事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荣,侯金标,赵兴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赵长荣,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侯金标,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亳州市谯城区古井中心中学教师。被执行人:赵兴友,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谯民一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0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兴友现有皖S×××××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赵兴友的皖S×××××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广成书记员 周广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