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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建君与上海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君,上海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695号原告刘建君,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委托代理人谭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罗晓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辉,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思君,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君诉被告上海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芩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丝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