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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肇庆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98号原告:肇庆市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陈永森,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双方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撤诉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肇庆市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覃卫平审 判 员  李晓萍代理审判员  郭德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邹玉莹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