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洪志与被执行人陈殿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志,陈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罗洪志被执行人陈殿杰本院依据已生效(2015)克民商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罗洪志与被执行人陈殿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商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 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建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