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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寿光碧龙蔬菜果品有限公司与吴晗、王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碧龙蔬菜果品有限公司,吴晗,王以一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260��原告寿光碧龙蔬菜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裴岭村。法定代表人张慧霞,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树军,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晗。被告王以一(又名王以怀)。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碧龙蔬菜果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晗、王以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碧龙蔬菜果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3元,减半收取14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培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