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林养年与武建宁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养年,武建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19号申请人林养年,又名林彦男。被执行人武建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长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向被执行人武建宁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来法院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建宁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武建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协助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