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安帮与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安帮,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冯安帮,男,汉族,51岁,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09号。负责人范宝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峥,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安帮与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安帮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安帮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安帮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冯安帮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云鹏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