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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陈尾红与高素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尾红,高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陈尾红。被执行人高素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以(2015)温苍龙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高素文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路226号房屋一间,并责令被执行人高素文向申请人陈尾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素文所有的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路226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寿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许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