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102号原告彭某某,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康某某,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