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袁成杰与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袁成杰。被执行人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侯家坪工业区1号道路5号。法定代表人周文军。被执行人周文军。袁成杰与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周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成仲案字第1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成仲案字第18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且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萍审 判 员 龙 飞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