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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国全与闫喜义、刘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9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全,男。被执行人:闫喜义,女。被执行人:刘运成,男。本院在执行李国全与闫喜义、刘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城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庞士芳执行员杨晓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时   权   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