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国全与闫喜义、刘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9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全,男。被执行人:闫喜义,女。被执行人:刘运成,男。本院在执行李国全与闫喜义、刘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城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庞士芳执行员杨晓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时 权 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