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三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慎发与黄��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慎发,黄义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253号原告叶慎发,保安。委托代理人詹发响,上饶市广丰区洋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义文,经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1号。法���代表人张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晓青,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叶慎发诉被告黄义文、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罡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詹发响,被告黄义文、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晓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慎发诉称,2014年6月20日,王国举(被告黄义文聘请的驾驶员)驾驶赣E×××××号货车,途经广丰区五都镇兰田村路段时,碰撞到由叶慎发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原告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由王国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县中医院治疗66天,花了医疗费29,847.65元和门诊���110元。2014年12月8日,原告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现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1,086元(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义文辩称,一是已支付医疗费29,957.65元和三轮车修理费800元,请依法扣除,二是已经参加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辩称,一是医疗费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后续治疗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它标准过高,二是在本案中,另一车辆虽无责,但也应当承担交强险内的无责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王国举(被告黄义文聘请的驾驶员)驾驶赣E×××××号货车(实际车主是黄义文),途经广丰区五都镇兰田村路段时,碰撞到由对向由叶慎发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又与同向由毛敬文驾驶的赣E×××××号小轿车发生碰刮,造成原告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由王国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县中医院治疗66天,花了医疗费29,847.65元和门诊费110元。2014年12月8日,原告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原告三轮电动车修理费为800元。原告有扶养对象:母亲夏茶花,1918年12月7日生。原告在广丰县保安公司任保安,月工资为1650元至1800元。另查明,被告黄义文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50万元,投保了不计免赔条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户口本,医院住院费用发票、明细清单,伤残鉴定书等证据证明。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国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王国举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黄义文承担。毛敬文所驾驶的车辆在本事故中未与原告车辆发生接触,即与原告受伤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提出的该车辆应当承担交台强险内的无责赔偿责任,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29,957.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66天*20元),营养费1320元,护理费5808元(66天*88元),误工费9048元(156天*58元),交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48,618元(24,309*20*10%),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600元,车损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774元(7548*5*10%*1)合计109,945.65元。上述赔偿款中由保险公司赔偿103,354.65元,余款6591元(医疗费非医保部分5991元,鉴定费600元),由被告黄义文承担。原告系保安,在县城打工,其提���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叶慎发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9,945.65元,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赔偿103,354.65元,由被告黄义文赔偿6591元(黄义文已支付30,757.65元);二、驳回原告叶慎发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黄义文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罡红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志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