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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诉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善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诉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善美,男,1953年6月11日生,汉族。上诉人张善美因诉南京市卫生局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行诉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善美起诉称:起诉人向南京市卫生局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在医学技术鉴定过程中,南京医学会医鉴办主持人用南京市卫生局伪造的假材料替换了法医专家组的医学技术鉴定材料和鉴定结论,现请求法院判令由原法医专家组进行重新鉴定。原审法院认为,张善美的诉请,即要求南京市卫生局组织由原法医专家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不属于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起诉人张善美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裁定,对张善美的起诉不予立案。张善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善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代理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