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钰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龙岗坊11幢B座附层。组织机构代码:56734857-7。法定代表人雷贤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旺祥、郑丽萍,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钰杰,男,成年,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钰杰物业服务合同纷一案中,现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补充证据为由而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陈兴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春颜(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