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兴德与刘冬、宋鲁��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613-1号原告刘兴德。委托代理人孔庆燕、张甜甜。被告刘冬。被告宋鲁江。被告刘冬、宋鲁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光运、王程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游春迁,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旸、刘忠。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161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刘冬驾驶的鲁H×××××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被告宋鲁江缴纳保证金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冬驾驶的鲁H×××××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