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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钱进争、蔡小晶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805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负责人陈文敏,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运,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工作。委托代理人汪磊,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工作。被告钱进争。被告蔡小晶。被告吴钧。被告朱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告钱进争、蔡小晶、吴钧、朱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签发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郑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而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