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吴卫华、乐陵市华乐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卫华,乐陵市华乐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635号申请人吴卫华,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乐陵市华乐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乐陵市文昌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寿堂,董事长。申请人吴卫华与被执行人乐陵市华乐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仲裁字(2014)第72号德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乐陵市华乐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乐陵市支行帐号为15×××88的账户存款60000元,冻结期间为12个月,自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为止。执行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