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37号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三丰中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庄珊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军,1990年11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40元。审判员 张增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边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