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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胡小红与张力(立)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972号原告:胡小红,曾用名胡莉,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泗县。委托代理人:蔡震,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力(立)清,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红与被告张力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胡小红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维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