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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潘广友与李香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广友,李香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313号原告潘广友,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尤艳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香停,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陈萌萌,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被告李香停女儿,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广友诉被告李香停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广友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广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广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广友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