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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6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泉与方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908号原告张泉,男,汉族,1944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冯小苏,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东风,男,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泉与被告方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泉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原告张泉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苏翠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