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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与杨东林、张玉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杨东林,张玉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25号原告: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彭涛,职务:经理。被告:杨东林,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玉花,女,1987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林、张玉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38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