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与杨东林、张玉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杨东林,张玉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25号原告: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彭涛,职务:经理。被告:杨东林,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玉花,女,1987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林、张玉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38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倩 搜索“”